开发商“以房抵债”后又出售,已过户的买方能否取得所有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某开发商以房抵债给施工方小李,未办理过户。后开发商又将该房出售给小王,完成过户。小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小王主张善意取得。法院审理认定,小王符合“善意、合理对价、已过户”要件,判决取得所有权,开发商向小李赔偿损失。
【刘颖新律师评议】
“以房抵债”未过户不发生物权变动,开发商再出售构成无权处分,但买方善意取得的,应保护其所有权。本案中小李未及时过户,自身存在风险。建议以房抵债后尽快办理过户,避免一房多卖。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转让不动产,符合善意取得要件的,受让人取得所有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变更经登记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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