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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延迟交房,以“疫情不可抗力”为由免责,能否成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某开发商与小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2023630日交房。后开发商以疫情防控导致停工为由,延迟交房至20231231日,拒绝支付违约金。法院审理认定,疫情停工期间可扣除,但开发商延迟时间远超合理停工期限,判决支付扣除疫情期后的违约金3万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但开发商主张免责需举证证明疫情与延迟交房的因果关系,且仅能扣除实际停工期限。本案中开发商延迟时间过长,超出疫情影响范围,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建议合同中明确“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及免责期限”,避免争议。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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