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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中,买方因自身原因贷款未获批,能否要求返还定金?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与小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定金5万元,约定小王通过贷款支付尾款,若贷款未获批需现金补足。后因小王征信存在多次逾期记录,银行拒绝发放贷款,小王无力现金补足,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小李主张小王违约,没收定金。法院审理认定,贷款未获批系小王自身原因导致,判决驳回小王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买方因自身征信、负债等原因导致贷款未获批,属于违约行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本案中小王未提前核实自身征信状况,应承担违约责任。建议买方签约前查询个人征信,评估贷款获批可能性,避免盲目签约。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因买受人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买受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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