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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中,卖方未迁出户口,买方能否拒付尾款?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与小李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小李应在过户后30日内迁出户口,小王预留5万元尾款待户口迁出后支付。过户后小李因无落户地址,逾期3个月未迁出,小王拒付尾款。小李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尾款,法院审理认定,户口迁出系合同主要义务,小李未履行,小王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判决小李迁出户口后,小王再支付尾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二手房交易中,户口迁出义务若明确约定且与尾款支付挂钩,卖方未履行的,买方有权拒付尾款。本案中双方约定清晰,小王的抗辩权成立。建议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户口迁出时间、违约责任,并约定“户口保证金”,避免卖方拖延。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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