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房屋存在违法建筑(如搭建阳光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能否过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何某出售其带院子的房屋,其在院子里自行搭建了一个玻璃阳光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买方秦某看房时知晓该情况,仍与何某签约。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因该房屋存在违法建筑被不动产登记中心标注限制,导致无法正常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秦某起诉要求何某拆除违建,协助过户,并承担违约责任。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违建)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首先,合同效力。房屋主体合法,违建(阳光房)只是附属部分。双方在明知存在违建的情况下仍进行交易,是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标的是合法的房屋主体,附属违建的存在不必然导致整个买卖合同无效。合同本身有效。

其次,合同履行障碍。过户是出卖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因房屋存在违建被登记机构限制交易,导致何某无法履行“交付无权利瑕疵房屋并协助过户”的义务,构成违约。秦某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最后,解决方案。为完成合同目的(过户),必须先消除权利瑕疵,即处理违建。处理方式通常有两种:1. 由出卖人何某自行拆除违法搭建的阳光房,使房屋恢复合法状态,然后办理过户。2. 若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约定由买受人秦某在交易完成后自行承担拆除责任和风险,但前提是登记机关同意在此条件下办理过户(实践中较难)。本案中,秦某的诉讼请求是合理的,法院会判决何某在限期内消除房屋上的权利限制(拆除违建),并协助秦某办理过户手续,逾期则承担相应的违约金或赔偿损失。此案提示,购买存在违建的房屋风险极高,可能无法贷款、无法过户,购买前应要求出卖人自行处理完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关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