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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房屋被司法查封,如何救济?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20231月,罗某购买郭某的房屋,支付了半数房款后入住,尚未办理过户。20233月,因郭某与他人的债务纠纷,该房屋被法院依法查封。罗某得知后,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查封,并继续履行买卖合同。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是买受人物权期待权与申请执行人债权之间的冲突。罗某作为已支付部分价款并合法占有的买受人,其权利并非普通债权,而是一种“物权期待权”,法律给予其特定保护。

罗某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针对非消费者买受人)或第二十九条(针对消费者买受人)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罗某的情况更可能适用第二十八条,需同时满足四个条件:1. 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2. 在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罗某已入住,满足条件。3. 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罗某仅支付半数,需将剩余价款交付执行才能满足。4. 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需证明罗某已积极准备过户,未过户是因郭某不配合或过户周期等客观原因,而非罗某自身拖延或过错。

如果罗某能够满足上述所有条件,其执行异议可以得到支持,法院将裁定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此后,罗某可起诉要求郭某继续履行合同,在涤除查封(通过提存剩余房款等方式)后办理过户。若不能满足(例如,罗某无法证明“非因自身原因未过户”),则其异议将被驳回,房屋将被执行。罗某只能向出卖人郭某追究无法过户的违约责任。此案警示,房屋买卖中,占有和过户同样重要,应尽快完成。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