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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抵押房屋,出卖人未涂销抵押导致无法过户,责任谁担?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陈某购买谢某的房屋,签约时已知该房屋设有银行抵押(贷款200万)。合同约定,谢某用陈某支付的首付款去银行办理提前还款和涂销抵押,之后双方办理过户。陈某依约支付了200万首付款。但谢某将该笔款项挪作他用,未偿还银行贷款,导致抵押未能解除,过户遥遥无期。陈某起诉要求谢某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在于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中的风险控制。房屋存在抵押是常见的交易状态,关键看合同如何安排解押流程和资金监管。

首先,合同约定存在巨大风险。合同约定将大额首付款直接支付给出卖人谢某,由其自行办理还款解押,这等于将资金安全完全寄托于出卖人的诚信之上,买受人陈某失去了对资金的控制。谢某挪用资金,已构成根本违约。

其次,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由于抵押未涂销,房屋的过户存在法律障碍(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因此,直接判决“继续履行”(即强制过户)在事实上已不可能,除非谢某能够自行筹集资金还清贷款,或者陈某愿意代偿(但后者又涉及新的风险)。

再次,陈某的救济途径。陈某的诉讼请求应调整为:1.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2. 请求谢某返还已付的200万首付款。3. 请求谢某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如房屋上涨的差价),可要求调整增加。此外,谢某挪用资金的行为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罪,陈某可考虑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刑事施压追回款项。

最后,购买抵押房,安全的交易模式是:1. 通过银行或第三方机构进行资金监管。2. 约定由买受人的首付款直接支付给抵押权人(银行)用于还款,避免资金经出卖人之手。3. 可约定由买受人“带押过户”(在符合当地登记政策的前提下)。本案是资金监管缺失导致的典型悲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该条为“带押过户”提供了法律基础,但实践中仍需具体操作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