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隐瞒房屋被抵押事实,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陈女士通过某中介公司看房,相中一套报价450万元的二手房。中介称“房屋产权清晰,可随时过户”。陈女士遂与卖方签订合同,支付定金30万元。后在办理贷款时发现,该房屋在签约前已被卖方抵押给小额贷款公司,且抵押未注销,无法办理过户。中介承认知晓抵押情况,但“为促成交易未告知”。陈女士起诉卖方与中介,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并要求中介赔偿损失20万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房地产中介的如实报告义务及其违法责任。首先,根据《民法典》第962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房屋被抵押属于重大产权瑕疵,直接影响合同履行与过户,中介明知却隐瞒,构成“故意隐瞒重要事实”,严重违反法定职责。其次,中介作为专业机构,有义务核查房屋产权状态(如通过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系统)。其未履行审慎核查义务,或明知瑕疵仍促成交易,主观上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再次,卖方作为产权人,擅自抵押房屋且未披露,构成根本违约,应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中介虽非合同当事人,但因其过错导致陈女士陷入纠纷,依据《民法典》第1168条,可能与卖方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或按份责任。法院通常会根据中介过错程度、对交易的影响等因素,判决其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赔偿定金损失、中介费、评估费等。风险提示:买方应自行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要求中介出具《产权状况核查报告》;合同中明确中介信息披露义务及违约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62条(中介如实报告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8条(共同侵权)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21条(信息核实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