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逾期支付房款,卖方能否解除合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小王与小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总价500万元,分三期支付,最后一期300万元应于2025年10月1日前支付。合同约定:“逾期超过30日,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定金。”小王因投资失败,资金周转困难,逾期3个月未支付尾款。小李多次催告无果,于2026年1月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拒绝返还已付定金100万元。小王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称其已筹措资金,愿立即支付。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买方严重违约情形下,卖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与法律后果。首先,根据《民法典》第563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合同明确约定“逾期超30日可解除”,小王逾期达90日,远超约定宽限期,小李依法享有约定解除权与法定解除权。其次,小李已履行催告义务,发出解除通知,符合《民法典》第565条规定的程序要求。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小王虽表示愿补款,但已丧失继续履行的请求权,因其违约已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再次,关于定金处理。根据《民法典》第587条,给付定金一方违约,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本案中定金为100万元,占总房款20%,符合法律上限(不超过20%),故小李有权没收定金。最后,若合同约定违约金高于定金,卖方可选择主张违约金。但本案未约定额外违约金,故没收定金即为全部救济。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3条(合同法定解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5条(合同解除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7条(定金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