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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漏水未如实告知,买方能否主张损害赔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20251月,小王购买小李名下一套二手房,总价360万元。合同约定“房屋现状交付”,小李承诺“无重大质量缺陷”。看房当日为晴天,小李未主动提及屋顶曾多次漏水。20255月暴雨期间,小王发现主卧及客厅天花板严重渗水,墙体发霉脱落,家具受损,维修报价达1.2万元。经物业证实,该问题在小李居住期间已存在,曾多次报修。小王以小李故意隐瞒房屋质量瑕疵为由,起诉要求赔偿损失1.2万元。小李辩称:“看房时已允许查看,买方未发现即视为接受现状。”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出卖人对隐蔽性质量瑕疵是否负有披露义务,以及“现状交付”是否免除其责任。首先,“现状交付”条款不能成为出卖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的“保护伞”。根据《民法典》第615条,出卖人应保证标的物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若存在隐蔽瑕疵,且该瑕疵在交付时已存在但不易被买方发现,出卖人仍应承担责任。屋顶漏水属于影响正常居住的重大瑕疵,非一般老化问题。其次,小李作为原业主,长期居住并多次报修,明知房屋存在结构性漏水问题,却未在合同中说明,也未在看房时提示,主观上存在过错。其行为构成《民法典》第500条规定的“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再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出卖人故意隐瞒标的物瑕疵,买受人请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小王的财产损失(维修费、家具损失)与漏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由小李赔偿。最后,若漏水问题严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或无法正常居住,小王甚至可主张解除合同。但本案中仅造成局部损害,故赔偿损失更为适当。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0条(缔约过失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15条(出卖人质量瑕疵担保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