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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隐瞒“凶宅”信息,买方能否请求撤销合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20253月,小王通过中介公司与小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二手房,总价480万元。合同约定小李保证房屋权属清晰、无重大瑕疵。看房时,小李刻意回避房屋历史,仅称“前业主搬至国外”。小王支付全部房款并完成过户后入住。20256月,邻居闲聊中透露,该房屋曾在2020年发生一起命案——前租客在屋内被杀害,案件曾被媒体报道。小王查阅新闻确认属实,遂以小李隐瞒“凶宅”事实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合同并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小李辩称:“房屋产权无瑕疵,凶案不影响物理使用功能,且合同未明确约定需披露此类信息。”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在于“凶宅”是否属于出卖人应披露的重大事实,以及隐瞒该信息是否构成欺诈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首先,“凶宅”虽不涉及房屋物理结构或产权瑕疵,但在中国社会文化中,此类信息对购房者的心理感受、居住意愿及房屋市场价值具有显著影响。法院在多起判例中认定,“凶宅”属于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大事实”,出卖人负有主动披露义务。若故意隐瞒,可能构成《民法典》第148条规定的“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次,根据《民法典》第500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本案中小李作为长期业主,明知房屋历史却未告知,且在买方询问时作出模糊回应,主观上存在故意隐瞒的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再次,从交易习惯看,购房者普遍关注房屋是否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尤其在学区房、婚房等场景中更为敏感。法院通常认为,此类信息足以影响买方是否缔约或确定价格。若买方知情,可能选择不买或要求降价。因此,隐瞒行为直接导致合同基础失衡。综上,小王有权请求撤销合同。法院应支持其诉讼请求,判令小李返还购房款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并可能酌定赔偿小王因交易产生的合理损失(如中介费、评估费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条(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欺诈情形下的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民法典》第500条(缔约过失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6条(合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