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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屋一人擅自出售,合同效力如何?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与妻子李某共同共有某套房产。20252月,王某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400万元价格出售该房,收取定金20万元。陈某看房时,王某谎称“妻子长期在国外”。后李某得知,立即声明反对出售,并拒绝配合过户。陈某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赔偿房屋差价损失。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共有财产处分权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首先,根据《民法典》第301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王某未经李某同意擅自出售,属于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效力待定。其次,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李某是否追认。若李某事后明确反对,则合同归于无效。本案中李某已声明反对,合同自始无效。再次,陈某能否主张善意取得?根据《民法典》第311条,善意取得需满足:受让人受让时善意;支付合理对价;已完成物权变更登记。本案中,房屋尚未过户,登记未完成,故不满足善意取得条件。即使陈某支付定金,也不能取得所有权。最后,王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向陈某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如中介费、资金占用费等)。若其行为被认定为欺诈,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建议买方在购买共有房屋时,务必要求所有共有人到场签字,并提供结婚证、户口本等证明婚姻状况,避免陷入纠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01条(共有物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11条(善意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