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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逾期支付房款,卖方能否解除合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与小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小王分三期支付房款,最后一期房款应于202510月前支付。小王因资金周转困难,逾期3个月未支付最后一期房款,小李多次催收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没收定金。法院审理认定,小王逾期支付房款构成违约,且经催告后仍未履行,判决解除合同,小王支付违约金,小李返还定金(扣除违约金后)。

 

【刘颖新律师评议】

买受人逾期支付房款,出卖人应先履行催告义务,给予合理履行期限;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小李已履行催告义务,小王未及时付款,构成根本违约。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及解除合同的条件。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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