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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后未过户,房屋被法院查封能否排除执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与小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小王支付全额房款后入住,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后小李因债务纠纷,该房产被法院查封。小王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自己已实际占有房屋,要求解除查封。法院审理认定,小王已签订合法有效合同、支付全额房款并实际居住,且无过错,判决支持其执行异议,解除查封。

 

【刘颖新律师评议】

买受人符合“合法签约、支付房款、实际占有、无过错”四项条件的,其物权期待权可排除法院执行。本案中小王未及时过户但无过错,应优先保护其权益。购房后应尽快办理过户手续,避免因出卖人债务问题导致房屋被查封。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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