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产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房产登记在小王、小李母子名下,小李未经小王同意,与小张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房产出售给小张,收取首付款后未办理过户。小王得知后明确反对交易,小张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法院审理认定,小李构成无权处分,买卖合同仅对小李有效,不对小王产生约束力,判决驳回小张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共有房产的处分需经全体共有人同意,部分共有人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未获追认则对其他共有人不生效。本案中小张未核实房产共有情况,存在过错。买受人购房前应查询产权登记,确认所有共有人是否同意出售,避免无权处分风险。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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