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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二手房遇“学区政策调整”,能否解除合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李为孩子上学购买小王的学区房,合同约定房屋对应某重点小学。过户后当地学区政策调整,该房屋被划入普通小学。小李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小王辩称政策调整属于不可抗力。法院经审理认定,学区政策调整属于情势变更,判决解除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刘颖新律师评议】

学区政策调整属于当事人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购房者显失公平,可依据情势变更解除合同。本案中,小李购房目的无法实现,有权解约。购房者购买学区房时,应在合同中约定学区政策调整的解约条款,降低政策风险。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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