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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刘买期房遇开发商逾期交房,能否解除合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刘与开发商签订期房买卖合同,约定20241231日前交房,逾期超过90日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开发商因资金问题逾期120日仍未交房,小刘发函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房款,开发商拒绝。法院认定开发商构成根本违约,判决解除合同,开发商返还房款及利息并赔偿损失。

 

【刘颖新律师评议】

开发商逾期交房,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合同约定逾期交房可解除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本案开发商逾期远超约定期限,小刘有权解约。购房时应明确约定交房时间、逾期违约金及解约条件,逾期后及时发催告函并留存证据。

 

【相关法律】

1.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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