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被出名人小李出售,能否追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刘借小李名义买房,全款支付并实际居住,未办理过户。后小李擅自将房卖给小王并过户。小刘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法院认定小王构成善意取得,判决驳回小刘诉求,小刘可向小李索赔。
【刘颖新律师评议】
借名买房风险高,出名人擅自处分房屋,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可取得所有权。本案小刘只能向小李主张赔偿。尽量避免借名买房,确需借名应签订详细协议并办理抵押登记。
【相关法律】
1.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2.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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