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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安置房,出卖人反悔能否要求过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刘购买小李的拆迁安置房,签订合同并支付全款,约定5年后办理过户。到期后小李因房价上涨反悔,拒绝过户,称安置房不能买卖。小刘诉至法院要求过户,法院认定合同有效,判决小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刘颖新律师评议】

拆迁安置房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可以买卖,合同如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本案小李以安置房不能买卖为由反悔无依据,应履行过户义务。购买安置房时应确认产权办理进度,在合同中明确过户时间及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

1.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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