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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擅自更换物业,业主维权要求恢复原物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等业主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明确约定小区交付后由甲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该物业公司口碑好、服务质量高,也是业主购房的重要考量因素。小区交房时,业主发现开发商未与业主协商,擅自将物业服务企业更换为乙物业公司,且乙物业公司的资质等级、服务标准均低于甲物业公司。业主多次与开发商交涉,要求恢复原物业,开发商以“甲物业公司合作到期”为由拒绝。小王50余名业主联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开发商履行合同约定,更换为甲物业公司。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服务企业的选定是购房合同的重要内容,开发商擅自变更构成违约。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于30日内终止与乙物业公司的合作,重新选聘甲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开发商对物业服务约定的履约义务。物业服务质量直接影响业主的居住体验,若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商无权单方面变更。实践中,部分开发商为降低成本,擅自更换资质差的物业公司,损害业主利益。建议业主签约时,将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内容写入合同,明确变更物业的条件和程序;收房时若发现物业不符,及时联合维权,避免权益受损。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物业管理条例》第24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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