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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房满5年上市交易,原产权单位优先购买权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李购买某共有产权房,个人占产权份额70%,政府产权单位占30%。房屋满5年,小李欲将房屋出售给小王,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产权单位得知后,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要求以同等价格购买小李70%份额。小李认为优先购买权侵犯其交易自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与小王的合同有效。法院经审理认为,共有产权房政策明确规定,满5年上市交易时,原产权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最终法院判决小李小王的合同无效,产权单位以同等价格购买小李的产权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关键是共有产权房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规则。共有产权房上市交易有严格的政策限制,满5年后业主可转让个人份额,但原产权单位或代持机构享有优先购买权。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共有产权房的政策性属性,避免投机炒作。建议共有产权房业主出售房屋前,先向原产权单位提交转让申请,取得其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明后,再与第三方签订买卖合同,避免合同无效。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05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2. 《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的,可按市场价格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转让对象应为其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政府指定的代持机构。代持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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