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未公示不利因素,业主收房后维权获赔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李购买某开发商新建商品房,开发商售楼时未公示小区旁规划建设垃圾转运站的信息。收房时,小李发现垃圾转运站已动工,距离其房屋仅50米,严重影响居住环境。小李与其他业主联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开发商赔偿噪音污染、居住舒适度降低的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未履行不利因素公示义务,侵犯了业主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按每户标准赔偿业主损失。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开发商的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行业规范,开发商应公示项目周边的垃圾站、变电站、高架路等不利因素,保障购房者的知情权。实践中,部分开发商为促进销售故意隐瞒此类信息,损害业主利益。建议购房者签约前,除了查看开发商的宣传资料,还可自行到规划部门查询项目周边规划,避免因信息不对称遭受损失。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0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3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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