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中介未核实卖方婚姻状况,导致合同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张(男)隐瞒已婚事实,与中介公司及买方小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出售名下房产(夫妻共同财产)。小王支付首付款后,小张妻子得知此事,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且中介未核实卖方婚姻状况,小王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不构成善意取得。最终法院判决合同无效,小张返还小王首付款,中介公司退还中介费。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中介的审查义务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规则。中介公司在二手房交易中,负有核实卖方婚姻状况、房屋权属是否清晰的义务。若中介未履行该义务,导致合同无效,需退还中介费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建议购房者购买二手房时,要求中介提供卖方的婚姻证明、房屋共有情况证明,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务必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22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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