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买方延迟支付首付款,卖方解除合同获支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与赵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小王购买赵某二手房。小王应支付首付款,逾期超过15日,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小王因资金周转困难,未支付首付款,赵某多次催告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没收小王支付的定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延迟支付首付款超过约定期限,构成根本违约。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赵某没收定金。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是买方逾期支付房款的违约责任纠纷。支付房款是买方的核心义务,若买方逾期付款超过合同约定的宽限期,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定金。建议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首付款、尾款的支付时间、方式及逾期违约责任;买方若预计资金周转困难,应提前与卖方协商延期付款,避免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7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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