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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买方贷款未获批,合同解除互不担责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小赵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小王以贷款方式购买小赵二手房,小王支付定金,若因贷款未获批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担责。后小王因征信问题,银行拒绝发放贷款。小王请求解除合同,要求小赵返还定金,小赵小王违约为由拒绝。小王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已明确约定贷款未获批的免责条款,且贷款未获批非因小王故意拖延。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小赵返还小王定金。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是典型的贷款风险分担纠纷。二手房交易中,买方贷款未获批是常见问题,核心在于合同是否约定相关免责条款。建议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贷款未获批的处理方式:若因买方征信、收入等自身原因导致贷款失败,买方需承担违约责任;若因政策调整、银行审批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贷款失败,合同可解除,互不担责。同时,买方签约前应提前查询征信,向银行预审批贷款额度,降低交易风险。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2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6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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