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口头约定赠送家具,卖方反悔买方维权能获支持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张通过中介购买赵某名下二手房,口头约定,卖方赠送全屋家具家电。签约时,书面合同未写明家具赠送条款,中介人员可作证该口头约定。交房时,赵某仅留下老旧家具,将空调、冰箱等贵重家电搬走。小张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某返还约定的家具家电或赔偿等值价款。法院经审理认为,中介证言能够佐证口头约定的真实性,且该约定是促成交易的重要条件。最终法院判决赵某赔偿小张家电折价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关键是口头约定的法律效力。口头合同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有证据佐证,就具备法律效力。但二手房交易中,口头约定的举证难度较大,容易引发纠纷。建议买卖双方将所有重要约定(包括家具赠送、维修责任等)写入书面合同,明确清单和状态;若因特殊情况无法书面约定,应留存录音、聊天记录或找第三方见证,避免后续维权无据。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9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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