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无效,城镇居民购房损失自担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城镇居民小王与某村村民小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小王购买小李名下宅基地房屋。小王支付房款后入住,该村进行拆迁,小李以宅基地房屋禁止向城镇居民出售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判令小王返还房屋。法院经审理认为,宅基地房屋的买卖受法律限制,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合同无效。最终法院判决合同无效,小王返还房屋,小李返还小王购房款,双方各自承担房屋升值及装修损失。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房屋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房屋的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双方应各自返还财产,损失按过错程度分担。在此提醒,城镇居民切勿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否则面临合同无效、无法过户、拆迁利益受损等风险;村民出售宅基地房屋也应遵守法律规定,避免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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