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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延期办理房产证,业主胜诉获违约金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房屋交付后90日内为王某办理不动产权证书,逾期按已付房款的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房屋交付,但开发商仍未办理房产证。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开发商立即办理房产证,并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未按约定履行办证义务,构成违约。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于30日内为王某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是商品房逾期办证纠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是开发商的法定义务。实践中,开发商逾期办证多因土地出让金未缴清、规划验收不合格、资料不全等原因。业主签订合同时,应明确逾期办证的违约金计算标准,避免约定过低无法弥补损失;维权时,注意诉讼时效,自逾期办证之日起三年内可向法院主张权利。同时,行政部门应加强监管,督促开发商及时完善办证手续。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11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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