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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未按约定配套建设,业主集体维权获整改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某小区100余名业主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小区内建设幼儿园、健身中心、地下停车场等配套设施,与房屋同步交付。交房时,业主发现幼儿园仅完成主体框架,健身中心未动工,地下停车场被开发商改为商业用途对外出租。业主多次向开发商及相关部门投诉无果后,联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开发商按合同约定完成配套设施建设,并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配套设施建设是开发商的合同义务,未按约定履行构成违约。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于6个月内完成幼儿园、健身中心建设,恢复地下停车场原有功能,并赔偿业主损失。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是商品房配套设施违约纠纷,开发商的核心义务不仅是交付房屋,还需按合同约定完成配套设施建设。配套设施直接影响业主的居住品质,其建设标准、交付时间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业主维权时,应注意留存合同、宣传资料、沟通记录等证据,可通过集体诉讼的方式提高维权效率。同时,相关行政部门也应加强监管,督促开发商履行配套建设义务。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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