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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擅自出售共有房屋,买方非善意合同有效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张小王离婚,法院判决双方共有的房屋归双方共同所有,待孩子成年后过户给孩子。小张隐瞒离婚判决,将房屋出售给王某,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小王得知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小张与王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令王某返还房屋。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购买房屋时未核实房屋权属状况,且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不属于善意第三人。最终法院判决合同无效,王某返还房屋,小张返还王某购房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关键是离婚后共有房屋的处分与善意取得的认定。离婚后未分割的共有房屋,一方擅自处分属于无权处分,买方需满足善意、支付合理对价、办理过户登记三个条件才能适用善意取得。本案中,王某成交价低于市场价,且未核实房屋权属,不构成善意。建议购房者购买二手房时,务必核查房屋的权属证明,确认是否为共有财产,要求全部共有人到场签字,避免因卖方无权处分导致合同无效。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11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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