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中中介未尽责,导致买方定金被骗,中介担责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通过某中介公司购买房屋,中介推荐了小张名下的房源,并称小张为房屋所有权人。小王与小张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定金,中介公司收取中介费。后小王发现,小张并非房屋所有权人,只是承租人,其伪造产权证书骗取定金后失联。小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介公司赔偿定金损失及中介费。法院经审理认为,中介公司作为专业居间方,未核实小张的房屋所有权人身份,未尽到基本的审查义务,存在重大过错。最终法院判决中介公司赔偿小王定金损失及中介费。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中介公司的居间审查义务与赔偿责任。中介公司在房屋买卖居间活动中,负有核实房源信息、卖方身份及房屋权属状况的法定义务。本案中,中介公司未核查小张的所有权人身份,导致小王被骗,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此提醒购房者,通过中介买房时,应要求中介公司出示房屋产权证书、卖方身份证等原件,核实房源真实性;同时,尽量选择规模大、信誉好的中介机构,降低交易风险。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62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65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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