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阴阳合同避税,买方补缴税款并面临处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陈与小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500万元,为规避税费,双方又签订一份成交价300万元的“阳合同”用于网签备案。小陈按500万元支付房款后,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后税务部门在稽查中发现该阴阳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偷税漏税行为,要求小陈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小陈补缴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王分担补缴的税款及滞纳金。法院经审理认为,阴阳合同是双方为规避税费而签订,损害国家利益,双方均存在过错。最终法院判决小陈与小王各自承担50%的税款及滞纳金。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关键是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与税务风险。阴阳合同中,阳合同因虚假意思表示而无效,阴合同若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有效,但双方利用阴阳合同避税的行为涉嫌违法。税务部门有权追缴税款及滞纳金,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追究刑事责任。在此提醒买卖双方,房屋交易应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切勿签订阴阳合同规避税费,否则不仅要承担补缴税款的责任,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6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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