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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隐瞒院内公共窨井,是否构成违约?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张购买小王名下房屋,同年完成过户。因二楼下水道堵塞,物业维修时小张才发现院内存在两个公共窨井。小张认为小王隐瞒该情况,导致房屋价值降低且存在安全隐患,诉请赔偿。小王辩称小张看房时已注意到窨井盖痕迹,且房屋售价低于同期水平,不同意赔偿。

 

刘颖律师评议

二手房交易中,出卖人负有基于诚信原则的如实告知义务,需主动披露可能影响房屋使用或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公共窨井涉及检修干扰、异味、安全隐患等问题,属于应披露的重要信息,小王未主动告知构成违约。但小张看房时已注意到异常却未核实,未尽合理审慎义务,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损失合理性等因素酌定赔偿,符合公平原则。提示出卖人应全面披露房屋相关信息,买受人应细致查验并对疑问及时核实。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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