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继承纠纷,登记权利人≠真实权利人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张意外身亡,其名下拆迁安置房被同母异父的刘家兄弟通过诉讼确权各占50%份额。小张的堂兄老吴提出异议,称该房屋系小张的父亲老张与奶奶、三叔共同翻建,虽登记在老张名下,但属家庭共有财产。经调查查明,老宅翻建时为家庭共同出资,拆迁安置时家庭成员均为安置人口,刘家兄弟起诉时提供的证据存在错误,法院最终准许其撤诉并撤销原审判决。
【刘颖新律师评议】
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但家庭成员内部的物权确认,应结合实际出资、共同居住等情况综合判断。本案中房屋虽登记在老张个人名下,但系家庭共同翻建,拆迁安置时亦包含其他家庭成员的权益,应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刘家兄弟通过虚假诉讼确权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检察机关的监督有效纠正了错误判决。提示家庭成员间的共有房产应及时办理共有登记,避免因登记不明确引发继承纠纷,相关出资、居住证据应妥善留存。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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