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效力与赔偿责任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某银行为某公司提供贷款,小张等人以名下多套房产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签订抵押合同,但因部分房产未取得产权证、土地与房屋权利主体不一致等原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贷款到期后某公司未还款,某银行诉请小张等人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刘颖新律师评议】
抵押合同的效力独立于抵押登记,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合同生效,但抵押权未设立。小张等人未依约办理抵押登记构成违约,应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中信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未按当地房管部门要求审查房屋权属一致性即放款,自身存在过错,应相应减轻抵押人的责任。提示抵押人与债权人签订抵押合同时,应先核实抵押物是否具备登记条件,债权人需履行审慎审查义务,避免因登记不能导致担保目的落空。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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