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共有房屋的份额分割争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张与小王同居期间共同按揭购买房产,首付小张出、小王分别出资,房产证载明双方各占50%份额。后二人分手,小张起诉要求按实际出资比例分割房产,法院一审、二审均以小张贡献比例12.31%为由判决其按该比例分割。小张申请检察监督,某检察院抗诉后,某省高院裁定发回重审,最终改判双方按各50%份额分割房产。
【刘颖新律师评议】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以登记为准,房产证载明的共有份额具有公示效力,是双方对共有关系的明确约定,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按份共有份额的确定,优先遵循当事人约定,仅在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才按出资额确定。本案中房产证已明确双方各占50%份额,应作为分割依据,原生效判决以出资贡献大小否定登记效力,属适用法律错误。共有房屋的增值收益及所负债务,均应按约定份额由共有人享有和承担,一方多承担的债务可向另一方追偿。此类纠纷中,物权登记具有优先效力,当事人应重视产权登记的法律意义,明确约定共有份额。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按份共有的定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按份共有份额的确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七条(共有物的债权债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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