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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房换赡养”未履行,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张与养女小王解除收养关系二十年后,为换取晚年赡养,将名下房产99%份额赠与小王之子小李,双方两次签订协议明确“养老送终”条件。初期小王履行了部分照顾义务,后因矛盾激化不再履行,小张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并收回房产。

 

刘颖律师评议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未履行约定义务的,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小张赠与房产的核心目的是换取赡养,协议内容已明确该附随义务,小王后续未履行主要赡养责任,符合撤销赠与的法定条件。提示老年人采用“赠房换赡养”模式时,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赡养的具体内容(如探望频率、照料责任等)及未履行义务的撤销条件,必要时办理公证,同时留存受赠人履行义务的相关证据。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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