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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背景下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小李借款以自有房屋抵押,并签订公证委托书,委托小刘代为出售房屋(。借款到期后小王未还款,小刘(受托人)与哥哥大刘(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出售给大刘,房款用于抵扣借款本息,房屋已过户。小王主张其不知情、双方恶意串通,诉请确认合同无效并恢复产权登记。

 

刘颖新律师评议

认定涉“套路贷”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需穿透表面法律关系,查明当事人真实意思。本案中小王签订的公证委托书合法有效,小刘在委托权限内代为出售房屋,且约定售价未损害小王利益。大刘支付的房款已用于抵扣小王的借款本息,小王虽未直接收取房款,但债务得以清偿,应视为其已获得对价。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大刘小刘存在恶意串通,故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借款人签订借款抵押及委托出售文件时,应充分了解法律后果,避免因债务违约导致房屋被处置;若确属“套路贷”,需提供恶意串通、虚假意思表示等充分证据,才能主张合同无效。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受托人的代理行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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