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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签订的“阴阳合同”,哪一个是有效的?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订购协议,约定小王向某房地产公司购买案涉五套房屋。小王就案涉房屋分别以其个人和他人名义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五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小王支付购房款后,产权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其后,小王以双方已改变了房屋订购协议中的总价款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房地产公司退还超额支付的购房款。某房地产公司辩称,商品房买卖合同仅是为办理产权登记签订,价款约定系出于税费考虑而随意低价书写,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房屋的真实成交价格多少。《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房屋订购协议》签订时间仅相隔50余天,价格降幅达45.81%,刘某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双方经过磋商谈判等过程对原价款进行了变更。与某房地产公司同时期同地段房屋交易价格差距较大。因此,《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的合同价款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房地产交易中,出卖人与买受人为规避缴纳税费义务,采取签订“阴阳合同”方式,以约定低价房款的“阳合同”办理过户手续,实际按照约定高价房款的“阴合同”履行权利义务。此类行为不仅给交易双方带来巨大的风险隐患,也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制度,损害国家税收利益。本案中,人民法院查明买卖双方真实交易价格后,向相关税务部门发送司法建议,税务部门已根据建议依法追缴税款,并就类似问题开展专项清查。本案裁判切实发挥人民法院能动司法参与社会治理的功能,警示当事人正确认识订立“阴阳合同”产生的交易风险,助力推动建立合法交易、诚信履约的市场秩序。

 

相关法律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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