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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设计轻微变更,购房者能否解约?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孙某买房时,合同约定房屋为装修交付,房地产公司不得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否则孙某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因该户型房屋主卧室空间较小,且窗户的面积较小,房地产公司在装修时拆除了该户型房屋主卧室和阳台的间隔。竣工验收后,孙某拒绝接收房屋,并起诉房地产公司,要求解除合同。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房地产公司在装修时将主卧室隔断拆除,孙某是否有权解除双方买卖合同。本案中,房地产公司在装修时拆除房屋主卧与阳台隔断的行为并未改变房屋主体承重结构,不影响居住安全,且增加了卧室的采光面积及房屋使用面积,客观上使业主受益,未达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之严重情形,故不存在合同约定/法定解除的事由,孙某无权要求解除合同。但即使是为业主考虑,房地产公司擅自改变原有房屋的设计也构成轻微违约,孙某可以要求房地产公司恢复原状。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如果导致购房者购买房屋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比如原本购买房屋是看中其良好的景观视野,因规划变更导致视野被遮挡等,购房者就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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