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接到书面交房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视为开发商已经履行了房屋交付义务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李与某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某区的房屋。双方约定交付案涉房屋,开发商在交房条件成就时提前10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小李验房、收房,并约定了小李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完成了验收备案,达到了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开发商按照合同上约定的地址、联系电话,向小李邮寄送达了书面的《收楼通知书》,通知小李到现场验房、收房。邮寄回执显示拒收。涉案小区物业管家按照合同上约定的小李的电话,加小李的微信,欲以微信交流方式再次通知小李来现场验房、收房,但多次添加,未获通过。
【刘颖新律师评议】
双方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了送达交房通知的时间、方式,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向小李邮寄送达了《收楼通知书》,在小李未按照通知到场的情况下,物业管家又试图以微信交流方式再次通知小李,已经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小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应视为开发商已经履行了房屋交付义务,交房时间为2023年10月22日。商品房交付时间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开发商是否存在逾期交房的责任以及逾期交房期间的认定。购房者接到开发商的书面交房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应视为开发商已经履行了房屋交付义务。一般情况下,购房者不能拒绝接收房屋,除非房屋存在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或者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非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瑕疵)。
关于通知交房的方式,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约定通知交房的方式,并在合同中预留邮寄送达的地址、电子邮箱、手机号码等,避免产生纠纷。如果合同没有约定通知方式,开发商应穷尽多种方式通知业主去收楼,如邮寄《收楼通知书》、电话通知、短信通知、微信通知等,同时应注意加强证据保留和保存意识。
【相关法律】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1条规定,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付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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