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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装电梯遇阻挠,相邻方应提供必要便利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为了提高生活质量,便利出行,某市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加装电梯,全体业主签字确认后,委托第三方公司推进相关事宜。专业技术人员设计的施工方案依法备案,并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相关部门也出具了开工令。但施工过程中,相邻业主以加装电梯影响其房屋采光等为由多次阻止施工,导致工程长期停工。经多部门调解未果后,该楼业主以相邻关系纠纷为由,将相邻楼业主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对方不得妨碍施工。

 

刘颖新律师评议

随着城市老龄化程度加深,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成为改善居民生活品质、便利出行的民生工程。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因加装电梯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案,明确了相邻业主在类似民生工程中的权利与义务边界。同时,法院认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是对原住宅垂直交通方式的完善,属于对建筑物的局部改建,并非新建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相关规定,国家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便利。相邻建筑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亦负有必要的容忍义务,相邻楼业主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加装涉案电梯的行为超出了相邻容忍限度。最终法院对相邻楼业主的诉请予以支持,判决相邻楼业主不得阻止、妨碍加装电梯施工活动。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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