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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房屋出售,可主张双倍返还定金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20223月,张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将其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拆迁安置房以280万元出售给李某。合同签订后,李某支付定金50万元。20231月,案涉房屋具备办证条件,但张某以房价上涨为由拒绝办理产权过户,并主张合同无效。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违约金。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及继续履行可能性。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张某以未取得产权证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缺乏法律依据,案涉合同合法有效。

关于合同履行问题,需审查房屋是否具备过户条件。若案涉房屋已符合办证及过户条件,且不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李某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张某拒绝履行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若因政策限制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过户,李某可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张某双倍返还定金及赔偿合理损失。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