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查封导致无法过户,如何挽回损失?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2024 年 2 月,买受人陈某与出卖人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陈某以 290 万元购买刘某名下房屋,陈某支付定金 30 万元后,双方约定 2024 年 3 月 15 日办理过户手续。2024 年 3 月 10 日,陈某得知该房屋因刘某涉及其他债务纠纷,被法院查封。陈某要求刘某解除查封并继续履行合同,刘某无力解决债务问题,无法解除查封。陈某遂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包括已支付的中介服务费 2.9 万元),刘某拒绝,陈某诉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评议】
房屋被查封属于《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的 “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的情形,陈某无法实现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合同目的,有权解除合同。刘某在签约时未告知房屋可能被查封的风险(如自身存在未清偿债务),且因自身债务导致房屋查封,存在过错,需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赔偿陈某的直接损失(定金、中介费、资金占用利息等)。若刘某在签约时已知房屋将被查封仍隐瞒,则可能构成欺诈,陈某可主张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买受人签约前除核查房屋权属外,还应通过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查询出卖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存在未结诉讼;合同中约定 “房屋在过户前被查封的,出卖人需在 X 日内解除查封,否则买受人可解除合同,出卖人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全部损失”。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