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贷款无法获批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如何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2024 年 1 月,买受人吴某与出卖人谭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吴某以 310 万元购买谭某房屋,吴某支付定金 31 万元,首付款 93 万元于 2024 年 2 月支付,余款 186 万元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支付,合同约定 “若吴某因自身信用问题导致贷款无法获批,需在 15 日内以现金补足余款,否则视为违约”。吴某支付首付款后,向银行申请贷款,因吴某名下有 3 笔信用卡逾期记录,银行拒绝放贷。吴某无力以现金补足余款,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及首付款,谭某主张吴某违约,扣除定金后仅返还首付款,双方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评议】
合同已明确约定 “因自身信用问题导致贷款无法获批,需现金补足”,吴某因个人信用瑕疵无法贷款,且无力补足余款,已构成违约,谭某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扣除定金。但若合同未约定贷款无法获批的责任归属,且吴某无过错(如银行政策突然调整),则可能按公平原则解除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吴某违约,谭某有权没收定金,但需返还首付款(扣除定金后的部分)。买受人签约前应自行查询个人征信报告,确认信用状况;合同中明确 “贷款无法获批的原因及责任归属”,如 “因银行政策调整、买受人非故意信用瑕疵导致贷款无法获批,双方可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出卖人返还已付款项”,避免风险。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