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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期间出售房屋,承租人是否需要搬出?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202110月,钱某将其房屋出租给周某,租赁期限为3年,租金每月5000元。20228月,钱某在未通知周某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售给吴某,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吴某要求周某立即搬离房屋,周某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拒绝搬离,并主张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三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及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吴某取得房屋所有权后,无权要求周某提前搬离,原租赁合同对吴某继续有效,周某应向吴某支付租金。关于优先购买权,《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钱某未通知周某即出售房屋,侵害了周某的优先购买权。周某有权请求钱某承担赔偿责任,但无权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要求吴某返还房屋,因为吴某已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若周某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条: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