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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时双方责任的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先后签订《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 ,约定被告将临街门面交由原告投资经营,将院后空地划归原告使用 ,允许原告修建营业用房。但被告非但未将临街门面交付原告使用,反 而将该门面租赁给第三方使用,后又禁止原告使用院后空地,给原告经 营造成巨大阻碍。

 

刘颖新律师评议

1. 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意思表示明确时,在履行过程中单方变更原 约定范围时,在对方事前未明示认可、事后也未明确追认的情况下,不 能直接以默示方式推定已经取得对方的同意,应严格执行“合同变更内 容约定不明确、推定为未变更”的法定条件。

2.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和因过错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属于不同的两种情形,应区分处理。当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 人的事由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时,在双方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情况下,不能再认定任意一方违约,并且,在双方就终止合同达成一致但就赔偿金 额未达成一致意见前,双方协商解决纠纷期间,当事人可以行使同时履 行抗辩权。

3.合同约定解除后实际损失难以鉴定确定的条件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等综合因素,酌定给予亏损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4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4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