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十年履约,打破合同僵局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商业零售公司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 5.6 万平方米房产用于开设商场,约定 “停车楼建成并取得房产证后支付剩余 7600 万元房款”。商场建成后因规划变更等原因未能办理房产证,商业零售公司拒付余款,双方引发 11 起系列诉讼,涉及违约金、维修费用等,标的额达 5.5 亿元。广西高院通过调解协调住建、税务部门,将 99 套房产变更备案为 10 套,解决办证障碍,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商业零售公司支付余款,房地产公司放弃部分违约金,十年纠纷一次性化解。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属于典型的 “合同履行僵局”,核心矛盾是 “办证义务” 与 “付款义务” 的牵连关系。首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取得房产证)未成就时,商业零售公司拒付余款不构成违约;其次,房地产公司作为出卖人,负有协助办理产权证的法定义务,不能以 “买方自身问题” 为由推卸责任;最后,法院采用 “调解 + 行政协调” 的方式,既解决了办证的行政障碍,又通过债务抵销(维修费抵扣违约金)平衡双方利益,体现了 “实质性化解纠纷” 的司法理念。提示:大额房屋交易中,应明确办证流程、责任主体及逾期后果,避免因履约顺序约定不明引发长期纠纷。
【相关法律】
1.《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