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梯通道所有权人在特定情况下应当给予相邻一方通行便利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通山县某小区第二幢房屋与第三幢房屋紧邻。第 二幢房屋的负一楼为商铺,第二幢房屋从负一楼至一楼有一楼梯间,上 至一楼右边进入相邻的第三幢房屋室内,左边进入第二幢房屋。2014年 7月,叶某仙购买第二幢一楼商用房101、102、103室,叶某华购买104、 105、106室。购买后使用过程中,叶某仙、叶某华从上述负一楼至一楼 的楼梯间出入至今,且为唯一出入通道。2020年3月22日,阮某海从案外 人陈某处购得相邻的第三幢一楼101、102、103、104、105室,并办理了不动产权属登记,权利人为阮某海、叶某玲共有,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 建筑面积为308.06㎡,其中室内面积为220.24㎡(含有案涉楼梯间面积 6.84㎡)、共有分摊面积87.82㎡。购买房屋前后,阮某海、叶某玲及叶 某仙、叶某华均从该同一楼梯间出入,后阮某海、叶某玲以案涉楼梯间 为其一方所有,叶某仙、叶某华不应占用其所有的楼梯通行为由诉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评议】
1. 对于基于房屋设计、施工、规划或者登记等原因而引发的房屋楼 梯间所有权与相邻通行权冲突,因房屋楼梯间的利用与土地利用有相似 之处,可以适用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 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中处理相邻关系的基 本原则和规则。
2. 相邻关系中的通行权是基于客观现实需要在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 使用上设置一定的负担,限制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行使,而给予相邻一 方通行便利。当所有权与通行权发生冲突时,在特定情形下,应当依法 优先保障相邻权利人的通行权。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9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