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第七条规定违约金标准人民法院不宜调整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南京某房地产公司与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某县规划局 )签订一份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土地出让价款及违约金,明 确约定如果逾期支付,每日按延迟支付价款的1‰缴纳违约金。之后,合 同的履行主体由南京某房地产公司变更为安徽某房地产公司。由于安徽 某房地产公司违约,逾期交纳土地出让金,某县规划局向一审法院起诉。
【刘颖新律师评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第 七条规定“土地出让合同、征地协议等应约定对土地使用者不按时足额 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 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地方国库”。该违约金标准体现了国家维护国有土地 交易市场正常秩序的意志,不属于土地出让合同的双方能够任意协商达 成的条款;不能简单地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民间借贷规定的利率标准 进行评判。该违约金标准对土地出让合同的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具有督 促守约和惩罚违约的功能。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